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法人組織定名為「亞特蘭大台灣商會」,英文名稱為「Atlanta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簡稱為ATCC」依喬州法律組織之。其徽章如下: |
![]() |
|
第二條: | 本會係一非營利,非政治性之社團,一切行事以貫徹本會所標示之 宗旨為原則。 |
第二章 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宗旨如下: |
(1) 增進本地區台灣工商業間之情誼及合作。 (2) 促進美國與台灣之經濟及商業交流。 (3) 提高來自台灣在美工商業者之社會地位。 |
|
第三章 組織與權責 | |
第四條 | 本會得設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組成依本會章程及職掌負責工作方針之訂定基金財產之管理並監督指導行政部門 推行業務。 |
第五條 | 本會採理事制,設理事十五人至四十人,視實際需要增減,理事之任期自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任期一年,當屆理事每年繼續繳納理事費者得繼續擔任本會理事,理事未參加 1/2 以上理事會議 (如事先有向本商會請假者則不在此限) 或於年度始後三個月未繳理事費者,視同放棄理事職稱。理事資格以公司、商店負責人,自營事業及專業人士為限,同一公司或單位之理事名額以一人為限。理事均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惟理事須於入會後六個月始享有選舉之權利,入會後一年始享有被選舉之權利。新理事之產生,須經由二名理事推薦及理事審核小組審核之後,送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
第六條 | (1)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及副會長由理事中推選產生,會長及副會長之推選,須以法定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會長及副會長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退任會長為當然永久顧問。
(2)亞特蘭大台灣商會捐款給其他社團不得動用公款,如有必要捐款,應由會長個人另覓財源。 |
第七條 | 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審議重要會務,其決議以法定出席理事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
第八條 | 理事會之下設有執行委員會及行政部門兩機構。執行委員會分設四個專案小組,包括
(1)會員及理事審核小組 |
第九條 | 理事會所有理事均為無俸給職。 |
第四章 會員 | |
第十條 | 會員之權利義務: |
(1)會員資格以公司商店負責人,自營事業及專業人士為限,夫婦得同時為會員。 (2)全體會員均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3)全體會員對於改善會務有提案之權利。 (4)新入會須有兩名會員之推薦並繳納年費,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之。新入會理事第一次繳納年費不必全額繳費, 得按入會月份的比例繳費。 (5)會員未繳納年費者視同退會。 (6)會員須於繳納年費一個月始享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
|
第五章 會員大會 | |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
(1)常會每年由會長召集之。 (2) 臨時會係遇有重要事項由理事會或由二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提出召集之。 |
|
第十二條 | 會員常會之召集須於開會前兩星期通知行之。臨時會須於開會前五天通知行之。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表決通過認定。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或由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六章 對外代表 | |
第十五條 | 本會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理事代表須由曾任北美洲聯合總會之理事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本會之世界代表必須承諾全勤三年(九次會議) |
第十六條 | 本會北美洲聯合總會理事依北美洲聯合總會章程決定名額,由現任理事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現任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北美洲聯合總會理事,北美理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唯現任會長及副會長不受此限制。本會北美洲聯合總會理事,必須參加北美洲聯合總會理事會一年至少兩次。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會每年得推選一名理事擔任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副總會長,唯以剛卸任之會長為優先。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會得推選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及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候選人,總會長候選人之推選須經法定出席理事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七章 附則 | |
第十九條 | 本會辦事細則視需要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二十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增定修改刪除後提交大會表決實施之。 |
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自修正通過之日起生效。 |
本章程最早實施日期: | 1989 年大會成立之日起生效。 |
本章程最早實施日期: | 1989 年大會成立之日起生效。 |
歷次修訂日期: | 2006 年10月15日。
2011 年8月8日。 |
最後修訂日期: | 2014 年3月1日。 |